深圳能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5 19: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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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董事会八届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
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履职津贴,履职津贴按月发放。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
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薪
酬的非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相关会议或因履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分配机制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紧密结合,保
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分配以责任、业绩、贡献为依据,与公司经营业
绩、个人绩效相匹配。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
线及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强化绩效考核刚
性兑现。
  (四)依法依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规范履行薪酬决策程序。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并提出薪酬方案调整建
议。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八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的
劳动报酬总额,根据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发展阶段、薪酬策略等合理确定,
且与公司效益挂钩联动。
          第四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
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
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情况,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相关薪酬福利
制度领取薪酬。
  第十一条 公司亏损年度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
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
和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
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标
准》执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
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六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经营业
绩考核完成后支付,绩效考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七条 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在任期届满并完成考核后发放。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
酬按其实际任期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七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上述规定相抵触时,以上
述规定为准,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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