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Dazhong Public Utilities (Group) Co., Ltd.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635)
補充公告
關連交易及持續關連交易
訂立所有權轉讓協議及融資租賃合同
茲提述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4月29日有
關訂立所有權轉讓協議及融資租賃合同之公告(「該公告」)。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
公告所用詞彙應與該公告所定義者具有相同涵義。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向
本公司股東提供補充資料如下:
資產的歷史財務資料
下表列示了該資產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兩個財政年度的根據《中國企業會計準則》
的未經審核財務數據: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除稅前溢利淨額 8.73 8.30
除稅後溢利淨額 不適用 不適用
–1–
估值與盈利預測
誠如該公告所披露者,估值報告根據收益法編製。因此,相關估值被視為上市規則
第14.61及14A.06條下的盈利預測。
本公司核數師香港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已獲委聘就估值的相關收益法預
測的計算在算術上的準確性進行報告。董事會確認估值報告中對資產的盈利預測乃
經審慎周詳查詢後作出。
按照上市規則的規定,盈利預測所根據的主要假設(包括商業假設)的詳情已載列於
該公告「估值假設」一節,評估師就此提供的補充資料載列本公告附錄一。香港立信
德豪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4.60A(2)及14A.68(7)條及董事會根據
上市規則第14.60A(3)條出具的有關盈利預測的函件分別載列於本公告附錄二及附
錄三。
以下為於本公告提供意見之專業人士的資格:
名稱 資格 意見日期
香港立信德豪會計師 專業會計師條例(香港法例第50章)下 2026年6月5日
事務所有限公司 的執業會計師以及會計及財務匯報
局條例(香港法例第588章)下的註冊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於本公告日期,上述專家概無持有本集團內成員公司的股權,亦無擁有可以認購或
提名其他人士認購有關本集團內成員公司的證券的權利(不論在法律上是否可予行
使)。
於本公告日期,上述專家已就刊發本公告發出同意書,同意按本公告所載形式及涵
義轉載其函件及引述其名稱及函件,且迄今並無撤回其同意書。
–2–
估值方法
本公司注意到該公告出現筆誤,並謹此澄清如下:
於該公告第5頁,本公司就「2.營運證 — (1)純收益的計算」中的計算公式進行修
訂更新,更新後的內容如下(更新內容已加註粗體及下劃線):
「計算公式:純收益=收入 – 費用=人民幣0.80萬元╱輛╱月612個月 – 人民幣
除上述所澄清的內容外,該公告(中文版本和英文版本)中所載之內容維持不變。
承董事會命
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主席
楊國平
中國,上海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楊國平先生、梁嘉瑋先生及汪寶平先生;本公司
非執行董事為趙曄青先生及金永生先生;以及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姜國芳先
生、李穎琦女士、劉峰先生及楊平先生。
* 僅供識別
–3–
附錄一 — 盈利預測所根據的主要假設的補充資料
本公司遵照上市規則第14.60A(1)條披露以下估值報告中盈利預測所根據的主要假
設(包括商業假設)的詳情:
下:
(a) 單車收入:
純收益計算模型中的單車年收入是人民幣0.8萬元╱月(即月均車輛營運收
入)*12個月=人民幣9.6萬元。與出租車營運牌照價值相關的收入為駕駛員
繳納的營運收入。評估師根據企業提供的實際車輛營運數據及駕駛員收入
繳納情況,結合行業現狀與市場客觀公允營收水平,確定單車收入的取
值。
(b) 單車年費用人民幣7.32萬元╱輛,由管理費用、車輛折舊費、保險費、稅費
及其他費用組成:
(i) 管理費用:根據對出租車行業2025年上市公司的調查統計並結合被評
估單位的實際情況,取年收入的4%;
(ii) 車輛折舊費:此處車輛折舊測算並非單純按照會計折舊年限。根據滬
道運行規[2023]1號《上海市出租汽車小客車車輛規定》,上海市巡遊出
租汽車營運車輛最長營運使用年限為6年。因此,車輛營運更新年限取
(iii) 保險費:保險費包括交強險、商業險,按照現行市場收費標準結合歷史
實際保險費用確定;
(iv) 稅費及附加費:依據國家現行財稅法律法規、地方稅收徵管政策,對增
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含地方附加)合併測算;及
–4–
(v) 其他費用:以企業上一年度實際發生的營運配套支出(包括但不限於調
度、耗材、司機社保、車輛維修等)為基準;為了充分覆蓋未來合理成
本增長及未知零星費用,審慎上浮5%作為未來預測期費用。
–5–
附錄二 — 香港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有關盈利預測的函件
獨立申報會計師就有關經營牌照相關無形資產業務估值之貼現未來估計現
金流量計算作出的鑒證報告
致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本所已完成鑒證委聘,就上海眾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於2026年4月14日編製有關評
估經營牌照相關無形資產(「目標資產」)公允價值的業務估值(「該估值」)所依據的貼
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的計算作出報告。該估值載於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
限公司(「貴公司」)日期為2026年4月29日的公告(「2026年4月公告」)及2026年6月5
日的公告(「2026年6月公告」),內容有關 貴公司之一間非全資附屬公司 — 上海大
眾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 貴公司之一名主要股東 — 上海大眾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就
目標資產訂立的售後回租安排。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
規則」)第14.61條,基於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作出的該估值被視為盈利預測。
董事就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承擔的責任
貴公司董事須負責編製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包括2026年4月公告第5至6頁及
包括設計、實施及維持與編製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相關的內部控制、採納適當的
編製基準,以及作出在有關情況下屬合理的估計。
我們的獨立性及質量管理
我們已遵守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職業會計師道德守則》有關
獨立性及其他職業道德要求,該守則建基於誠信、客觀、專業勝任能力及應有審
慎、保密及專業行為等基本原則。
本所應用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質量管理準則》第1號「會計師事務所對執行財
務報表審計或審閱、或其他鑒證或相關服務業務實施的質量管理」,該準則要求本
所設計、實施及運行一套質量管理系統,包括有關遵守道德要求、專業準則以及適
用法律及監管規定的政策或程序。
–6–
申報會計師的責任
根據上市規則第14.60A(2)段,我們的責任為就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的計算發表
意見,並僅向 閣下(作為整體)報告我們的意見,除此之外別無其他目的。我們概
不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或接受責任。
我們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鑒證業務準則》第3000號(經修訂)
「歷史財
務資料審核或審閱以外之鑒證業務」進行工作。該準則要求我們計劃和實施我們的
工作以出具意見。
本次鑒證委聘涉及執行程序,以取得充分及適當的憑證,證明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
量就計算而言,是否已根據2026年4月公告第5至6頁及2026年6月公告第4至5頁所載
的基準及假設,在所有重大方面妥為編製。所選程序的範圍取決於申報會計師的判
斷及我們對委聘風險的評估。於我們的工作範圍內,我們(其中包括)已審閱算術計
算及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是否按照有關基準及假設編製。
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並不涉及採納任何會計政策。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乃採用
一套基準及假設編製,當中包括有關未來事件及管理層行動的假設性假設,而該等
假設不能如過往業績般予以確認及核實,亦不一定會發生。即使上述假設性假設所
預期的事件確實發生,實際結果仍很可能與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有所不同,原因
為其他預期事件往往未必按預期發生,而有關差異可能屬重大。我們並非就貼現未
來估計現金流量所依據的基準及假設之適當性及有效性作出報告,而我們的工作亦
不構成對目標公司的任何估值。
我們相信,我們所獲得的憑證屬充分及適當,可為我們的意見提供基礎。
意見
我們認為,基於以上所述,就有關計算方法而言,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已在所有
重大方面根據2026年4月公告第5至6頁及2026年6月公告第4至5頁所載由 貴公司
董事採納的基準和假設適當編製。
–7–
香港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執業會計師
香港,2026年6月5日
–8–
附錄三 — 董事會有關盈利預測的函件
以下為董事會所編製日期為2026年6月5日之函件全文,以供載入本公告。
致: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
香港
中環康樂廣場8號
交易廣場2期12樓
敬啓者:
公司: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有 關:盈 利 預 測 —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上 市 規 則」)第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4月29日之公告,當中提及上海眾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評估師」)採取收益法對329輛出租車及配套營運證所編製的日期為2026年4月14日
之估值報告(「估值報告」)。
本公司董事會已審閱並與評估師及本公司核數師香港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
司就估值之基準及假設進行討論。本公司董事會亦已考慮核數師就估值報告之盈利
預測計算於2026年6月5日所發出之確認函。
根據上市規則第14.60A(3)條,本公司董事會確認上述估值報告所使用的盈利預測
乃經其適當及審慎查詢後方行制訂。
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