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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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50644-04号
致: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6年6月5日14点30分在江
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7666号江铜国际广场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年度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以及《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经审查和见证,仅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真实、
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
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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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
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易披露网站刊登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H股通告(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6月5日14点30分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7666
号江铜国际广场会议室召开,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情况
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36名,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83,654,997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7%。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外,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
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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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相关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对于涉及影响中小股东
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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