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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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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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6]第 153 号
致: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晨光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会议”或“本次会议”),并对会议的相
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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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https://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江西晨光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8)(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
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
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5 日 14:00 在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
砂湾工业园向阳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年 6 月 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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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74 人,代表股份数为 200,680,32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783%。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数为 199,819,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026%;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67 人,代表股份数为 860,67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69 人,代表股份数为 884,8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4%。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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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2:《关于 2025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 3:《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
议案 4:《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议案 5:《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 6:《关于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 7:
《关于子公司 2026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议案 8:《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00,292,8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9%;
反对 359,955 股,弃权 27,480 股。
议案 2:《关于 2025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200,288,5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7%;
反对 377,105 股,弃权 14,7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218%;反对 377,105 股,弃权 14,7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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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3:《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 200,251,0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0%;
反对 401,475 股,弃权 27,79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5,6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884%;反对 401,475 股,弃权 27,790 股。
议案 4:《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同意 200,288,7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8%;
反对 332,955 股,弃权 58,600 股。
议案 5:《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200,248,0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6%;
反对 404,475 股,弃权 27,79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2,6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494%;反对 404,475 股,弃权 27,790 股。
议案 6:《关于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00,307,5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2%;
反对 347,155 股,弃权 25,6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12,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746%;反对 347,155 股,弃权 25,600 股。
议案 7:
《关于子公司 2026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200,299,1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0%;
反对 351,205 股,弃权 29,95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03,7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254%;反对 351,205 股,弃权 29,95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议案 8:《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00,282,1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5%;
反对 371,605 股,弃权 26,55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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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另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
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