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16 证券简称:节能风电 公告编号:2026-046
债券代码:113051 债券简称:节能转债
债券代码:137801 债券简称:GC 风电 01
债券代码:115102 债券简称:GC 风电 K1
债券代码:242007 债券简称:风电 WK01
债券代码:242008 债券简称:风电 WK02
债券代码:242932 债券简称:25 风电 K2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0295元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6/6/11 - 2026/6/12 2026/6/1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3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本总额 6,440,380,390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 0.03 元(含税)。如在本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
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
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
情形,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节能转债”自 2021 年 12 月 27
日(原转股起始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25 日,因遇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数,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公司因可转换公司债券
“节能转债”部分持有人将“节能转债”进行转股,公司总股本由
基于上述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
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对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现金分红金
额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295 元(含税)。具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6 年 6 月 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公告编号:2026-045)。
综上所述,本次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
股本6,544,486,07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295元(含税)
,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19,306,233.92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
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6/6/11 - 2026/6/12 2026/6/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
东账户。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
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 0.00295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
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266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
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266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295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后,根据《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节能转债”发行
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
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
等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根据转股价格调整公式计算,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不调整“节能转债”转股价格。详见公司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后不调整“节能转债”转股价格暨转股复牌的
公告》
(公告编号:2026-047)
。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详情请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公司股东可以在工作日通过
以下方式咨询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证券法律(合规)部
联系电话:010-83052221
特此公告。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