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9 证券简称:杭州园林 公告编号:2026-006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州园林”)近日收
到建湖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 0925 民初 4786 号之一,
裁定准许原告刘京声、邢华良、赵一鸣撤回起诉。现将本次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刘京声、邢华良、赵一鸣诉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
山园林”)、杭州园林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9,325,669.23 元、质量保证金 1,802,913.69
元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等,合计金额:21,875,840.11 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7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披露的《关于涉及民事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建湖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 0925 民
初 4786 号之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京声、邢华良、赵一鸣诉被告杭州萧山园林
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
告刘京声、邢华良、赵一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京声、邢华
良、赵一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京声、邢华良、赵一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21,683 元,减半收取 10,841.5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5,841.50
元,由原告刘京声、邢华良、赵一鸣负担。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建湖县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
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