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促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
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
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
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
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
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
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
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
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
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
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
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
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
导和管理,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涉及本制度中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分管
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登记审核表》,同步提交有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申请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于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要求的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
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
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
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
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
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四川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十六条 对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持续
跟踪事项进展,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七条 公司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事项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