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珠: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5 17:10:1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2026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更好的调动东珠生
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
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
书。
               第二章   薪酬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目标相
相符;
  (二)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以确保合规底线要求。
               第三章   薪酬管理机构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和考核管理,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决定,并予以披露。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
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公司内部控制要求。
               第四章   薪酬结构与绩效考核
  第六条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
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按月领取津贴,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独立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
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
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二)非独立董事
核办法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三)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
酬。
     第七条 薪酬构成
  薪酬总额=基本薪酬+绩效薪酬+长期激励收入。
  基本薪酬:根据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
的薪酬水平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评价标准、程序、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年
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长期激励收入: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激励。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
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年度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绩效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职
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以及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的履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勤勉程度、履职能力、合
规诚信执业、廉洁从业、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董事履职考核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考核结果分为“称职”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格次。对于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董事,由公
司董事会提出其是否继续担任董事职务的提议,报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应以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基础,同
时结合其道德品行、职业操守、工作作风、组织协调能力、合规管理有效性以及
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规性、廉洁从业、反洗钱以及践行行业和公司文化理念等
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基本薪酬发放时间、方式
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及其他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税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
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
及公司发展需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进行调整,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以最新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效力溯及2026年1月1
日起执行适用。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东珠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