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
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菲莱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100%
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国
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
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中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情况进行了核
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
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
格有效的保密制度,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
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二、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交易进
程备忘录。
三、为保证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不被泄露,公司与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
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或约定保密条款。公司及相关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各方参与人员均严格遵守保密协议或约定保密条款的
规定。
四、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
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五、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
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签署了保密协议/保密条款,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
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孔海宾 郭 昊 罗云翔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