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 00129 号
致: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发展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召开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法律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本次临时
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同意于 2026 年 6 月 4 日 15 点 00 分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会通知》),
就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予以公告。本次临时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且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方式、会议联系方式、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该《临时股东会通知》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大厦 37 楼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公告告知股
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
n)参加投票,并向公司股东提供了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网络投票时
间和方式与本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临时股东会通知》,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
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3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725,842,59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25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为 2026 年
及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0 人,代表股份 14,459,5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91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0 人,代表股份 14,459,59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1.3910%,全部为网络投票。
(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和列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文件、
授权委托书。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人员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
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表决。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提案
(二)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本次临时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公司本次临时股东
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临时股东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表决情况:
获得票数占出席
序 是否
议案名称 获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权
号 当选
的比例
《选举李斌峰先生为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陈沃培先生为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李雪军先生为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获得票数占
序 出席会议有 是否
议案名称 获得票数
号 效表决权的 当选
比例
《选举刘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高飞先生为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邱伟谷先生为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出席本次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本次临时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决议事项等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邱晓艺
承办律师:
安国良
承办律师:
胡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