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计
划性和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提高投资者合理回报,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
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竞争环境、发展战略、盈
利能力、股东回报等各项因素,特制定《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所处竞争环境、行
业发展趋势、公司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量、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
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应当充分
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分红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
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具体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
(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在公司当年盈利、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当公司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最近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
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
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或调整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下列原因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
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董事会就股东回
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或进行调整的理由,形成书面论证
报告,并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2)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3)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当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对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并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
(1)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导致公司营业利润连续两
年下滑且累计下滑幅度达到40%以上;
(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提出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对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预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审计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董事会制定或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
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股东会对董事会制定或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该次股东会应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四、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如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