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4 20: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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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管理,促进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和《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证券部,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相适
应且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等情形的期限
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秘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
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权利、待遇、义务、责任、任期等事项,明确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
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
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前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 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 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
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 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二) 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三个月以上;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
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
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
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
改建议。
  (三) 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
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
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
维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 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确
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
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
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 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
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 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
业意见。
  (十一)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等方面的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查认可,不得通
过媒体、机构访谈以及在股东会、公司网站等公共场合发表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披露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
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
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
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
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
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
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
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
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
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
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安排下,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待投资者来访、参加投资者交流会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并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第十三
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
股权管理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编制和落实专门预算,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
人员开展工作、参加培训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支持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良好激励机制。董事
会秘书应享有与其他高管人员地位相对等的薪酬福利待遇,一般不应低于公司副
总经理的平均待遇。公司应将董事会秘书纳入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的对象,形成
与公司长远利益和个人绩效有效挂钩的激励效应。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利用资本市
场做优做强作出突出贡献及其信息披露等工作得到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所充分肯定的,公司应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
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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