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家联科技 证券代码:301193
债券简称:家联转债 证券代码:123236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所有
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
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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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
源为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可在归属期内
分次获授公司A股普通股,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完成归属登记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
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306.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270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
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
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61人,占公司员工总数6,322人(截
至2025年12月31日)的0.9649%,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
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
激励的其他人员。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
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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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1.94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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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有获授权益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日起
算),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
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不得授
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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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家联科技、公司、
本 公 司 、 上 市 公 指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激励计划、本
指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
指
二类限制性股票 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 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有效期 指
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
归属 指
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
归属条件 指
获益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归属日 指
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自律监管指南第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及根据该等
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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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激励和留住对公司未来发展
有重要影响的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充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
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
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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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股东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负责管理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董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激励计划后,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
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
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
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
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
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七、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管理机构的要求的规定发生变化,则
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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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
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
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61人,占公司员工总数6,322人(截至2025年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
合同或存在聘用关系。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刘曜榘(George Liu)为新西兰国籍员工,拥有新西兰
怀卡托大学(The University of Waikato)会计学博士学位,现任家联科技财务副总
监。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该激励对象是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其将
在公司经营管理及国际业务拓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本激励计划将前述人员作为激
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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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
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取消其获授资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
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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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
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306.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270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
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限制性股票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量的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股) 比例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核心骨干和中层管理人员
其他核心骨干和中层管理人员(53人) 214 69.93% 0.8884%
合计 306 100.00% 1.2703%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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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
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
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
间不计算在60日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
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归属,归属
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
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被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期间将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
行。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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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 4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归属期 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而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相应地,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
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激励对象当期计划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未申请归属或未满足归属条件而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
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后,其售出相应股份受限
的时间段,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之外,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后,不另设置禁售期。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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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相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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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1.9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11.9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
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1.27元的50%,即每股10.64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3.86元的50%,即每股11.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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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归属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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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全部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经营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针对公司业绩设置考核指
标,业绩表现分别对应考核期内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公司合并报表的业绩数据,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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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归属期 1、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归属期 1、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归属期 1、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考核年度
的净利润以剔除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
为计算依据。
营业收入、净利润实际增长率对应各解锁比例如下:
业绩达成率(P) 考核完成情况 归属比例(M)
P1≥100%或P2≥100% 100%
P1=A/Am×100%
P2=B/Bm×100%
P1<80%且P2<80% 0
注:1、A 为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实际增长率
(五)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制定的《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等级 标准系数
优秀 K=100%
良好 K=100%
合格 K=50%
不合格 K=0%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标准系数(K)。激励对象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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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
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指标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和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其中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
长性,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
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
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
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
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上述指标一方面有
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
展战略方向,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员工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
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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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
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
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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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授予价
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事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
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关于限制性股票的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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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
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
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
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6年6月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0.95元/股(2026年6月3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0.95元/股,假
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
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58.78%、52.07%、50.16%(分别采用公司最近12、24、36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16%、1.24%、1.28%(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2、24、36个月
的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本计划规定如公司发生股票现金分红除息情形,将调整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规定取值为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假设授予日在2026年6月下旬,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06.00万股,应
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预计为3,542.82万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该等费用将在本
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分期摊销。则2026-2029年限制性股
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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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激励成本的摊销对公司各年度净利润表现将有所影响,
但影响程度可控。另外,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将产生正向作用,有助于激发员工
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虽然会产生一
定的费用,但能够有效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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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
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
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
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情况进行自查。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
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
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对公示
情况的说明。
(六)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
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
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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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自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
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
得递延。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
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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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情形导致授予价格降低的除外)。
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过。
决定。
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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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办理归属
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
成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未能完成归属登记,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
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泄露公司
机密/商业秘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
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
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且保证资金
来源合法合规。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完成归属登记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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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债务等;不享有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或公积金
(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份。
(四)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利益,应按国家税收政策缴纳个人
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
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不向
公司主张任何补偿;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
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协
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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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应当返还既得利益,由
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
励对象因返还利益而遭受损失的,可向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若变更发生在上半年的,则按照变更后的板块
考核,若变更发生在下半年的,则按照变更前的板块考核。若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
更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严格按照本激励计划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归属条件、售出股份等相关规定执行;若激励对象由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为非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职务变更当年按照本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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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归属条件执行。
(二)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
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
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
税。
(三)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或因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
等原因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按照当年
度退休前的在职时间比例折算归属比例,剩余部分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
象需要向公司支付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且个人绩效考核不纳入归属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
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
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做变更,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且个人绩效考核不纳入归
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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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
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双方签订的《宁波家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
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
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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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