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BJ001582 号
致: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家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
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
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等的,保
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等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作废事项的合法合规性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
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作废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
料一起上报或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作废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三)2025 年 1 月 13 日,根据上述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对本激励计划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5 年 1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
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四)2026 年 5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2026 年 6 月 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作废事项
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已经离职,
该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80,000 股不得归属,并作
废失效。
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5 年度审计报告》(科信审报字
[2026]第 400 号),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中第一个归属期的业
绩考核目标,因此本激励计划中剩余 33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归属期所涉及的未满
足归属条件的 834,080 股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14,080 股。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事项已经
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作废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王维
周弘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