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联科技: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4 20: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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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BJ001582 号
致: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家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
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
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等的,保
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等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作废事项的合法合规性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
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作废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
料一起上报或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作废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三)2025 年 1 月 13 日,根据上述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对本激励计划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5 年 1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
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四)2026 年 5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2026 年 6 月 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作废事项
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已经离职,
该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80,000 股不得归属,并作
废失效。
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5 年度审计报告》(科信审报字
[2026]第 400 号),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中第一个归属期的业
绩考核目标,因此本激励计划中剩余 33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归属期所涉及的未满
足归属条件的 834,080 股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14,080 股。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事项已经
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作废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王维
                               周弘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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