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6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
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范围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离职后的义务及
追责追偿等内容。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
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包括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止付追索等内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八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的上市公司可以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
与业绩周期挂钩,但应当说明所属行业的周期性特征并明确业绩周期。业绩周期
超过三年的,应当说明确定依据。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
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
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
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
股等激励机制。
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
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
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
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据实发放。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
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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