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2026-056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2 - 2026/6/15 2026/6/15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5 月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45,348,00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453,480.04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2 - 2026/6/15 2026/6/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股权激励限售股的红利委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
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徐缓先生、谢小梅女士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规定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1 元;对个人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个人的股息红利税,参照前述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处理。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
知》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9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
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
的通知》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
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
前每股人民币 0.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于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3-2329896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