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面针: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4 19: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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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
审计规范化、标准化,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通过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
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公司改善运营效率效果、防范风险、实现发展目标。
本制度明确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档案管理、责任追究,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
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
统称“子公司”)
       。
       第二 章 内部 审计组 织机构 及职 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由专职审计人员组成。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
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
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六条 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
不得参与本项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为审计部的正常运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必要的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财务
预算,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公司的经营计划,合同文件、财务报告等资料应无条件提供
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主要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公司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
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
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
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内部控制评价,公司根据审计部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九)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
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年度终了时对部门年度工
作情况进行总结;
  (十二)对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培训、考核;
  (十三)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行使下列主要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核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
资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
资料复印备查;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
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
人,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
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
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向公司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六)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
公司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要求: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业务、
胜任工作,应具有相应学历,以及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
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
  (二)审计人员应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
露机密,不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
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部在实施各项审计时,应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
评价恰当,处理有据,反馈落实。
        第三 章 内部 审计工 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
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审计部提出或相关部门、子公司申
请,经公司审计负责人批准后立项。
  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部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审计负
责人批准,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
审计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单,并
保证其真实性,备查和存档;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在十五日内出具审
计报告,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审计组成员均须在审计报
告上签字认可,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
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部。
被审计对象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十六条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审计
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印
章,未取得签名或印章的应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负责人批准审计报告后,审计部负责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公司
审计负责人提出,审计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
复审。但在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审计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执行年度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账,
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第四 章 审计 结果运 用
  第二十条 审计结果是公司完善治理、强化内控、防范风险、追究
责任的重要依据,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结论及相关要
求,确保审计成果落地见效。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后,制定书面整
改方案,报审计部备案;审计部负责督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
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被审计对象完成整改后应当将整改结
果书面告知审计部。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公司内部评价、考核、
任免、奖惩和作出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公
司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
施。
            第五 章 审计 档案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档案是审计部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过程中形成
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
录,是审计工作轨迹的重要凭证,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及公司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进行
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及时收集
审计档案材料,按照立卷原则和方法进行归类整理、编目装订、组合成
卷和定期归档。
  第二十六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
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二十八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内部。凡
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负责人
批准。
          第六 章 责任 追究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
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绩效考核扣分等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
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一)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
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
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绩效考核扣分、调离审计岗位等处分;情节严
重的,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计部门商业秘密,给公司或
被审计部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七 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内部
审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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