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宁波美诺
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
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的条件。
二、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的方案及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的《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及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
资产规模,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填补措施;公司的
相关主体同时作出相应承诺切实履行填补措施。上述措施有利于保障公司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六、本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本次发行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
及其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有利于持续、稳定地实现对投资者的回报,符合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了《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止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根据上述报告,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
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情形。
九、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董事会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投资者利
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
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发行的方案;同意公司按照本次发行方案的内容推进与本次
发行相关工作,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