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000090 证券简称:天健集团 公告编号:2026-4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市场化管理机制,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管理体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相关规定,助力企业战略目标达成,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坚
持与综合改革统筹推进、坚持严考核与强挂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组织实施董事和高管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管薪酬方案,并将董事薪酬
方案报股东会审议审批。在董事会或薪考委审议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或对其个人进行绩效评价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的结构与标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合个人履职情况,适用不同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六条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决定。
第七条 外部董事(非独立董事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
其他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八条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履职所产生的工作费用,由公
司根据相关规定实报实销。
第九条 内部董事(在公司全职工作的)薪酬,根据其在公
司担任的主要职务或岗位确定薪酬方案,原则上不因其担任董事
职务而在公司领取额外的薪酬。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期初,公司薪考委按照对标历史、标杆及行业要
求,以工作业绩为导向,制定绩效责任书,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期末,公司董事会成员等结合工作成效、经审计
的财务数据等对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评议,
评议结果用于核定薪酬,
年度薪酬报董事会审议后执行。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年度津贴按月发放。董事年度薪酬由
所在企业按规定发放。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据相应岗位标准按
月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
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六条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
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为依据,考核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根据其履职时间及履职情况等核定薪酬。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及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
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