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人福: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6年6月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4 19: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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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26 年 6 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行为,切
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审计工作及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法
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经履行必要法律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并出具相应审计报
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上述审计业务之外的其他
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根据公司业务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续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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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董事会审议,最终由股东会表决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
决议前委任、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职及选聘决策。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循“质量优先、公平
公正、独立合规、权责明晰”的原则,综合考虑执业质量、
专业胜任能力、信息安全管理水平、诚信及审计费用等因素,
确保选聘过程和结果的合理性及科学性。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基础资质
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及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
部质量管理及控制办法,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财务会计、证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政策,具备与公司业务规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专业服务
能力;
 (四)拥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注册会计师,核心审计团队稳
定性良好,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调配充足工作力量,保质完成
审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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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
水平;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及签署审计报告的注册会
计师,近三年无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
罚;
 (七)具备统一的数据、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与机制,
并实现有效运行;
 (八)优先考虑具有大型上市公司审计经验,熟悉公司所
属行业特性及财务处理规则,具备同类企业审计服务案例;
 (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不得选
聘:
 (一)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情形;
 (二)近三年内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被监管机构给予暂
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执业许可等重大行政处罚,或
存在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且可能对其执业能力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但会计师事务所在上述情形发生前已承接的公
司审计业务,如未被暂停或吊销执业资格,可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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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存在未按规定完
成轮换的情形;
 (四)无法保障审计独立性、客观性,或存在其他可能影
响审计公正执行的不合规情形。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
其审计业务开展,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
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办法;
 (二)提议启动选聘、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方式及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
分标准,全程监督选聘全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
董事会审议;
 (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履行报告,重
点评估审计质量、沟通配合情况及合规性;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
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
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透明。选聘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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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选聘基本信息(含公司业务特点、审计范围、服务
期限、工作要求);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专业能力适配标准;
 (三)评价要素及评分标准(含质量管理水平、专业胜任
能力、执业记录、安全管理水平、审计费用报价等);
 (四)信息安全保密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
 (五)应聘文件提交要求及响应期限(不少于 15 个工作
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准备);
 (六)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应聘会计师事
务所,不得为个别机构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
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
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
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能力、风险
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
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
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重点评价质量
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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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
的政策与程序;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将满
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
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
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
的,应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拟定选聘资质条件、专业适配要求及评
价标准,通知公司财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前期调
研、资料整理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应聘
文件(含资质证明、行业审计案例、保密方案、核心团队简
历等),由公司相关部门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审计委员
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专项评估(可通过查阅公开信息、向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查
询、要求现场陈述等方式),重点核实专业胜任能力、质量
管理水平及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四)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同意后,形成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
书面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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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拟聘机构资质、专业能力、审计费用等核
心信息;
 (六)股东会批准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应审计
业务合同,合同中应包含信息安全保密责任及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不再开展公开选聘程
序,但需由审计委员会对其本年度审计质量、保密义务履行
情况、专业适配性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肯定性意见后,按本
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决策流程提交审议;评估形成否定性意见
的,应启动改聘程序。续聘期限一般为一年,审计费用可结
合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
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续聘审计费
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
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
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期限原则
上不超过 8 年;确需延长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
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经履行相关
决策程序后适当延长聘任年限,但连续聘任年限不得超过 10
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复核合伙人累
计服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上
述人员工作变动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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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轮换过程中,公司应协调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配合做好审
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资料的移交,保障审计工作连续性。
 第十三条 选聘、应聘、评审、受聘等相关文件资料,应
妥善归档管理,保存期限自选聘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十年,不
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确保可追溯核查。
 第十四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
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
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
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
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
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
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
处理活动。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
符合审计准则或监管要求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时间安排无法保障公司按
期披露定期报告,或核心审计团队专业能力不足导致审计效
率低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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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信息泄露事件,或未履行保密义
务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
条规定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的;
 (六)审计委员会评估认为其不再适合承接公司审计业
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启动改聘调研,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
事务所,核实改聘理由,重点调查拟聘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
及保密保障能力;
 (二)审计委员会形成改聘审核意见及拟聘建议,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
述意见提供便利;
 (四)公司应在改聘公告中详细披露改聘原因、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拟聘机构资质及专业能力、前后任机构
沟通情况等信息;
 (五)改聘工作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确
保不影响定期报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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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审计业务的,审计
委员会应详细了解原因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公司按
本办法规定履行改聘程序,同时核实是否存在信息泄露等潜
在风险。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过程及会计师事务所履
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发
现异常及时开展专项核查: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或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问题被
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被立案调查的;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
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或审计质量的情形。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
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
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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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可终止审计业务且不再续聘,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造成公司损失的,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将相关情
况报告监管部门:
 (一)审计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
问询、处罚的;
 (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违反保密约定的;
 (三)将审计项目分包、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未按要求轮换核心审计人员,或擅自更换具备相应
专业能力的审计团队成员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行
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上”、“ 不少于”、“ 不低
于”均含本数,“低于”、“ 高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发布之日生
效并实施。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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