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
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苏
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
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
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监事(如有)、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四)交易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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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外);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事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
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
务: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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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等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第(四)项规定的
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款
规定。
(五)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报告: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人的认定,适用于《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纷代表人诉讼以及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
(七)其它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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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大风险事项
散;
序;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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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四)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
的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咨询。
(九)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
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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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
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
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及时将该信息报告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
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
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
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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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
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
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响等;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
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
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
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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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
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
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
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但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公司董事长;
(二)总裁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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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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