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文互联: 浙文互联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4 19: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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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
监督评价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浙江省内部审计工
作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级公司及《浙文互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所有业务环节和管理活动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
作,主体涵盖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公司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
经济责任等情况开展的一种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目的是通过独立、客观、公允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促进内部控制体系持续优化,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改善经营管理绩效,保障财务
信息真实完整,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推动完善公司治理,服务企
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实事求是、保守
秘密、廉洁奉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公司中
心任务,服务改革发展大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要求和公司发展战略,
科学统筹审计资源,统一审计标准和程序,精准确定审计监督重点。审计实施可
采取自主审计、授权审计、联合审计、委托第三方审计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业
审融合与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审计监督的精准
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党委应当至少每半年听取
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研究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工
作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审计整改中
的重要事项。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机构设置、队伍建设、问责追究等重要
事项的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定领导机构。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
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报告,重
点任务、重大问题整改落实等重要审计事项的管理和指导。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
在内审部门。
  第九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简称内审部门),独立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对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的经营管理
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挥预防、监督、
评价和建议的职能。内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公司依据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符合上市公司要求
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知识和业务能
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沟通表达及报告能
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同
时需具备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
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
护,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内部审计
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依法审计,坚持原则,
重视证据,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并按照相关要求保守
秘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
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
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联、任职关联等,回避申请由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
定。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并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或出现回避事项时,可根据需要抽调本公司相
关职能部门、子公司人员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成内部审计工作组,代表公
司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按照招投标
的有关规定,委托社会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协同审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要做好社会中介机构聘用、保密管理、工作督促、报酬支付、更换的管理。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报经党委会研究、审计委员
会批准后实施;
  (三)定期向审计委员会、党委、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内部审计
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重要事项;
  (四)按时向审计委员会、党委、董事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五)负责对公司本级和各子公司、分公司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规性、执
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检查,组织建立规范性的内控管理体系;
  (六)负责公司各类审计工作的推动及执行,对子公司、分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有关经济活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
行审计。并根据内部审计发展趋势和公司发展要求,不断拓展审计项目;
  (七)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
  (八)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参与公司招投标项目的监督工作;
  (九)根据公司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协同开展涉及经济责任、违规
违纪事项的专项核查工作;
  (十)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一)负责执行党委、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决议和指
示,并按要求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内部审计部门拥有履行职责必
需的权限:
  (一)根据要求参加公司有关经营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研究制定和
修改公司有关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经济活动计划、会计
报表、有关合同和其他文件资料等;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和凭证,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
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文档
资料等;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对涉
嫌严重违纪、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境内外法律法规等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
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移送相关线索;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可暂时予以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监督被审计单位(部门)落实审计整改意见,评估整改情况,并纳入
各公司负责人年终考核;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司
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法务、风控、财务、组织(人力资源)等协同,
构建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成果共用,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九条 对内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督促相关
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并监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董事会要求,结合公司
的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公司党委前置审议,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
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
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应当成立审计组,并制订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
方式和时间等审计要素。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如有必要,应按照规定程序对
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方案进行调整。审计组不得少于 2 名审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
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
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配合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采用审核、询问、
观察、监盘、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充分、
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或个
人就审计发现问题等有关情况进行充分沟通和确认,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应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三周内,审计人员应编制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报告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分级复核和审批后,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征求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重大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规定程序批准,可不征求被审计单
位或个人的意见。
  因特殊情况(如重大案件调查、复杂审计事项等)需延长的,经内审部门负
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周,并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书面反馈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
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编制的审计报告经复核和修改后,经董事会
批准或董事会授权后代表公司出具审计意见书或下达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及时
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并根据需要报送、抄送有关公司、部门和人员,由被审
计者执行。执行过程中需要公司其他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者对下达的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向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
必要时安排复审。对经复审确属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审部门应提出书面纠正建
议,经审计委员会审议确认后,由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员提请董事会予以
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特
别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门负责审计整改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整改问题进行跟踪
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后续审计,主要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或审计决定的整
改落实情况,并执行审计整改销号机制。
  对在审计过程中或者短期内(三个月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应当立行立改;
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阶段性整改目标,分阶段限时完成整改;对
涉及制度建设层面的,应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组织整改。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
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实行分类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审部门。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将获取审计证据有关信息清晰、完
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
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
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 10 年。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
档案(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内审部门另行制定细则,报审计委员会备案)保存时间
不得低于 30 年,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档案需永久保管。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门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
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规定执行。借阅审
计档案,必须经内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泄
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六章 审计工作要求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逐步建立健全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
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
关决策的重要参考,加强内部结果应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并接受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
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对于
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拒
绝、故意拖延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执行不
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不力、屡审屡
犯的,以及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公司党委、董事
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理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绩效扣减、岗位调整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单
位和个人,按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未履行审计程序导致重大风险未被揭
示、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审计结论严重失实等重大问题的,公
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及时向党委和董事会报告。
  对于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将给予相关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依据《民法典》《劳动合同法》向相关人员追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组
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
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级和各级子公
司、分公司。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上级公司有特殊要求的内部审计事项,应按其相关
规定履行报批报备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党委会审议并报董事会通过后生效,自印发之日
起实施。原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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