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 7-1 号勤业商务大厦 9 楼 10 楼 12 楼
电话:(86 717)6754 269;邮箱:minji@minjilaw.com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北三峡旅游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旅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三
峡旅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
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
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三峡旅游本
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峡旅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三峡旅游董事会召集。三峡旅游于2026年5月19日召
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三峡旅游于2026年6月4日召开202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部分议
案提交审议。
三峡旅游已于2026年5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布了
《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46)。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
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是在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本所律师认为,三峡旅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登记日为2026年6月1日。
省宜昌市港窑路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投票系统进行,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
月4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4
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4名,
代表股份277,452,827股,占三峡旅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965%,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小组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
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44名,代表股份37,383,884股,占三峡旅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56%。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
共计46名,代表股份37,528,884股,占三峡旅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三峡旅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
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通知审议的提案为: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累积投票
提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三峡旅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
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已经三峡旅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均已在三峡旅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载,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具备合法性、完备性。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应选非独立董事6人,独立
董事4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
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
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表决结果:王精复先生、章乐先生、李根先生、陈佰涛先生、李
炜先生、陈晶晶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舒伯阳先
生、程爵浩先生、王小宁女士、金祥慧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
之日起计算。
表决情况如下: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第七届董事会 所获得的选举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是否当选
董事候选人 数
数的比例
非独立董事王精复 275,680,081股 99.3611% 是
非独立董事章乐 275,680,172股 99.3611% 是
非独立董事李根 275,680,080股 99.3611% 是
非独立董事陈佰涛 275,680,162股 99.3611% 是
非独立董事李炜 275,678,280股 99.3604% 是
非独立董事陈晶晶 275,679,377股 99.3608% 是
独立董事舒伯阳 275,676,977股 99.3599% 是
独立董事程爵浩 275,677,087股 99.3600% 是
独立董事王小宁 275,676,790股 99.3599% 是
独立董事金祥慧 275,677,886股 99.3603% 是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第七届董事会 所获得的选举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是否当选
董事候选人 票数
总数的比例
非独立董事王精复 35,756,138股 95.2763% 是
非独立董事章乐 35,756,229股 95.2766% 是
非独立董事李根 35,756,137股 95.2763% 是
非独立董事陈佰涛 35,756,219股 95.2765% 是
非独立董事李炜 35,754,337股 95.2715% 是
非独立董事陈晶晶 35,755,434股 95.2744% 是
独立董事舒伯阳 35,753,034股 95.2680% 是
独立董事程爵浩 35,753,144股 95.2683% 是
独立董事王小宁 35,752,847股 95.2675% 是
独立董事金祥慧 35,753,943股 95.2705% 是
第七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人数总计不会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三峡旅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峡旅游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曹 娥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殷之辂 宋雯莉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