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25 证券简称:青松建化 公告编号:临 2026-018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发放日
A股 2026/6/11 - 2026/6/12 2026/6/1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4 月 17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04,703,70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0,470,370.70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发放日
A股 2026/6/11 - 2026/6/12 2026/6/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以下股东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新疆中新建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尔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南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
疆阿拉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的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 0.10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
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
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
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9 元。如 QFII 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方式:
联系部门: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991-6670581
特此公告。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