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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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 065 号
致: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英维克”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
与英维克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英维克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
现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
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深圳市英维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就英维克 2022 年和 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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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英维克、公司 指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24 年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股票期权 指
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2022 年激励计划》《2024 年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期权的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等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
行权 指 行为,在 2022 年激励计划和 2024 年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
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行权价格 指
司股份的价格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文,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 2022 年和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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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 2022 年激励计划和 2024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
见。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 2022 年激励计划和 2024 年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
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和 2024 年激励计划的必
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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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正文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 2022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2022 年激励计划》规
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 2024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2024 年激励计划》规
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年和 2024 年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
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
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和 2024 年激励
计划的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年激励计划和 2024 年激励计划调整情况如下:
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及英维克于 2026 年 5 月 25 日披露的《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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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5 年度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总股本 980,268,99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70 元
(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166,645,728.98 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方 式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转 增 3 股 , 共 计 转 增
励计划》
《2024 年激励计划》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
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
相应的调整。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
《2024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
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
会将《2022 年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调整为 613,076
份,行权价格调整为 4.733 元/份;公司董事会将《2024 年激励计划》已
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调整为 13,580,504 份,行权价格调整为
的调整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和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
《2022 年激励计划》
《2024 年激励计
划》等有关规定,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
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
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和 2024 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及数量的调整。
信达认为:2022 年激励计划和 2024 年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2022
年激励计划》《2024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达认为:
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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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
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2022
年激励计划》《2024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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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林晓春
洪玉珍
年 月 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