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
管理办法
(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实现,规范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充分调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业绩
成果与薪酬分配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合理确定薪
酬水平及支付方式,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的基本原则:
度工作目标确定考核内容,按所创造价值贡献考核结算薪
酬;
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考核制度,确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表现
紧密挂钩;
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客观公正、规范开展薪酬管
理与绩效考核工作;
企业薪酬水平、公司发展阶段及经营业绩情况合理确定,
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利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披露。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充
分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其主要职权为:
参考同行业公司相关岗位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制定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核工作并提出考核结果应用建议;
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
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薪
酬管理、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薪酬结构
第七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预算以
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根据企业类型以及当年经
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等,综合确定工资总额决
定机制,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
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
配水平,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艰苦边远地区一线人
员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
职工薪酬水平。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薪酬
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
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领薪董事),根据其任职岗位对应
的薪酬标准与当年绩效考核情况领取薪酬;在公司股东单
位担任职务、且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不
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
会制定预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对独立董事
开展常态化履职评价,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评
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独立董事,予以解聘。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以及履行其他法定
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按照《四川路桥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执行,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60%。计算公
式为:年度税前薪酬总额=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收
入。
(一)基本薪酬: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
责的固定报酬,主要根据岗位价值、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
确定,按月固定发放;
(二)绩效薪酬:是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年度
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报酬,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绩效年
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三)任期激励收入:任期激励在任期绩效考核结束
后,根据考核结果核算,按一定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第十二条 领薪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年度薪酬之外,
可以领取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薪酬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上
级单位允许实施的中长期激励以及国家或上级单位明文规
定的各类专项奖励、荣誉性奖励等。
第四章 绩效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绩效考核方
案、监督考核过程,并根据审计报告、财务数据及工作任
务指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评议初步确定考核结果,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四条 考核周期与内容
(一)年度考核:以公历年度为周期,主要依据公司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结合个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任期考核:原则上以三个公历年度为周期,主
要考核任期经营业绩目标、战略发展指标及综合履职评价
的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
重大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适当调整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五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所有薪酬
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应由个人承担的税费
后发放。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度计算,每季度发放一
次。
第十八条 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每月固定日期支付当月
基本薪酬。
第十九条 绩效薪酬采取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按月度
进行预兑现并预留一定比例在年报披露后支付。其中月度
预兑现绩效比例不超过基薪的 1:1。
第二十条 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完成后发放,其中
一年年末和第二年年末经审计确认无相关责任问题后分别
支付 30%和 20%。
第二十一条 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
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
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
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其他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机制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
付的相关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发放的相关薪酬进行部分或全部追索:
公司内部处罚或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的;
全责任事故、重大法律纠纷、重大合规风险,给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事
项负有责任的;
的;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
过错的;
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薪酬止付与追索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相关事实后提出处理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任职
(聘任)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薪酬止付、追索的相关条
款。
第二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公司发现其
在任职期间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仍有权对
其任职期间已发放的薪酬进行追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按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在实施过程中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原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
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