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26-025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进展情况概述
(一)本次对外担保情况
近日,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与成都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蒲江支行”)签订了
《保证合同》以及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蒲江
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华高生物制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高生物”)向成都农商行蒲江支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万元
借款以及向成都银行蒲江支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万元综合授信,分别提供了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华高生物的其他股东为上述担保事项均提供了同等担保,并
在其持股比例范围内给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二)对外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成都华高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展期或新增的借款、承兑汇票、订单融资等)分别提供不
超过人民币(外币按汇率换算)10,000万元和10,000万元额度的担保,并同意授
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负责该事项并签署相关协议文件,授权期限为自本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担保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任意时
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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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编号:2026-011)。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华高生物提供担保的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对华高生物的实际担保余额为9,500
万元(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1%,剩
余可用担保额度为5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红茶酊)的生产;茶制品的生产;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的生产;饲料原料和
饲料添加剂的生产;植物浸膏/粉(不含药品、危险品和国家限制品种)的研究、
加工及销售;精细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制造及销售;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以上项目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他无需许可或
审批的合法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0,568.90 26,857.45
负债总额 15,419.16 11,566.72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15,179.16 8,338.39
银行贷款总额 5,500.00 4,900.00
或有事项涉及总额 - -
净资产 14,436.98 14,516.81
资产负债率 50.44% 43.07%
项目 2025年1-12月(经审计) 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7,223.73 4,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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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3,076.88 140.79
净利润 2,831.83 140.98
三、《保证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
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
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
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函、信用证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
期间计算至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
到期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提前到
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
下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并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
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
循环使用)
票据贴现债权余额、办理商票保融债权余额、押汇债权余额、信用证债权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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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债权余额和/或其它债权余额,包括授信本金和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和
复利),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
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
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
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鉴定费、勘
验费、测绘费、翻译费、滞纳金、保管费、提存费、其他申请费等)。
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分
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
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
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开立保函、办理票据贴现或办理商票保融,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
垫款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范围内,董事会审核相
关议案时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偿债能力较好,
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具有充分掌握与
监控被担保公司现金流向的能力。本次担保有利于保障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有
益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20,000万元,
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17,500万元,对外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5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
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