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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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06 月 04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06月0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06月04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51号霱公府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肖欢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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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据此,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252,808,614 股,即总股本 1,259,789,215 股扣
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 6,980,601 股。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87 人,代表股份 333,150,61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9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87 人,代表股份 333,150,6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6.592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83 人,代表股份 18,849,74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50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83 人,代表股份 18,849,74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1.5046%。
(2)公司董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朱明月律师和辛炎宇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
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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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
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30,865,62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64,7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11.4781%;弃权 12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4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30,948,42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47,5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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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11.0245%;弃权 12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84%。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24,404,78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03,9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44.0230%;弃权 44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46%。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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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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