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药业: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4 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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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6-033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0       -       2026/6/11         2026/6/1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称“证券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
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以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889,446,028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 7,736,000 股,
即以 881,710,028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共计拟派发现金
红利 88,171,002.80 元(含税)。
度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 101,991,071.00 元,现金分红和回
购金额合计 366,504,079.40 元,占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50.20%。
     如在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及股份注销等致使公
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
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及 2026 年中期分红授权的公告》。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
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额×实际分派的每股现
金红利)÷总股本=(881,710,028×0.10)÷889,446,028≈0.10 元/股。
     (2)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
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0)÷(1+0)=(前收盘价格-0.10)元/
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0        -           2026/6/11    2026/6/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
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浙江中贝九洲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歌德实业有限公司、花莉蓉、林辉潞的现金红利由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人民币。
     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指个
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
的持有时间)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上市公司,本公司将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人民币;
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
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
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
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投资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6-88706789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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