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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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宿迁联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
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
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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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19 元/股(含),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根据《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
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司因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了回购股份价
格上限,自 2024 年 6 月 4 日起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6.19 元/股(含)
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16.09 元/股(含)。根据《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司因实施
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6.09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16.06
元/股(含)。
根据《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
告》,截至 2025 年 3 月 8 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3,526,700 股,
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
请日(2026 年 5 月 25 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3,526,700
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
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有股东会表决 权 、
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
出借。”据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3,526,700 股不参与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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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方案和 2026 年中期分红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83,088,174.40 元(含税)。
根据《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 2026
年中期分红预案的公告》,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
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业务申请文件,截至2026年5月22日(本次
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收盘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8.12元/股,公司
股本总数为418,967,572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3,526,700股,
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415,440,872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4.3.2条,除权(息)
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
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2
红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每股现
金红利=8.12元/股-0.20元/股=7.92元/股。
(1)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
现金红利)÷总股本=(415,440,872×0.20)÷418,967,572≈0.20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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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
股现金红利=8.12元/股-0.20元/股=7.92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
格=|7.92-7.92|÷7.92=0.00%,小于1%。
综上,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
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回购股份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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