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防范汇率、利率波动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与经营
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
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
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前述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
“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
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
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高风险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
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
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
序后方可进行。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
第十一条 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
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
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的具体业务方
案;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
件。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组织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实施计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二)销售、采购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
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证券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会议,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
率变动趋势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根据销售、采购合同或订单情况进行外币应
收应付款项情况的预测,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收付款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
交易背景资料;
(三)财务部综合平衡公司业务部门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
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经财务总监
审核后,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四)财务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
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
价格,确定具体方案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六)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检查交易记
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七)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进行统
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财务总监;
(八)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
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
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组织会议进行分析,做出
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
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
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且绝对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
立即向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开
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
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
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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