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和投资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
发展规划,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ESG)效益,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
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政策和可持续发展等提出建
议和意见。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应遵守《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投资策略,以及环
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进行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讨,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
审,并对重大投资决策及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政策等事项进行跟踪。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至少由 5 名董事组成。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以下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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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除非出
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战略与 ESG 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述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务,战略与 ESG 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
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研究跟踪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对公司中
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二) 评估公司 ESG 工作情况,拟定 ESG 发展目标与方案,提升公司 ESG
治理能力;
(三)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责任及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研
究,审查环境、社会责任及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和提供建议;
(四) 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ESG 事项相关报告,向董事会汇
报并提供建议;
(五)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六)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管理制度,对公司提出的对外投资项目进
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 及时监控和跟踪由股东会、董事会、委员会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重
大进程或变化情况及时通报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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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研究企业发展战略、环境、社会责任
及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依据公司 ESG 方针策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计
划执行具体工作,并确保目标完成,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工
作组以定期会议的形式就上市公司运营与各部门沟通协作进展。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出席。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
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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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
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
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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