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
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
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参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标准执行的特定人员。
第三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结合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公司对
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坚持市场化导向与国资监管相结合,构建符合行业特点、企业
功能定位与市场化要求的薪酬分配体系。
(二)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岗位责任、经营风险、业绩贡
献紧密挂钩、同向联动。
(三)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持续优化完善年薪制与中长
期激励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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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坚持效益导向与公平统筹相协调,合理调控高管与职工薪酬增
长,推动薪酬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和高层次、高技能紧缺人才倾斜。
(五) 坚持薪酬管理与配套规范相衔接,健全收入分配体系。
第二节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
效评价,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企业发展部、
党群部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节 薪酬构成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
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
(一) 内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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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董事不在公司单独领取董事薪酬及董事津贴。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担任的内部董事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进行考核和领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员工担任的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
任职的岗位领取薪酬。
(二) 外部董事
公司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三) 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股东会批准的独立董事工作津贴标准领取工作津贴。
独立董事履职需要发生的合理费用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据实报销,
不纳入津贴范围。
(四)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薪酬项目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
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厘定年度的基本报酬。
营状况、考核评价情况,以及本人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等进行综合考核确
定。
励、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并履行相应
决策与审批程序。
门规定的薪酬项目,按相关政策及公司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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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基本薪酬按月支付;未核定当年标准前,暂按上年标准发放,
批复后多退少补,不得超额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
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
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相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个人所得税;
(二) 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的应由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
费用;
(三)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个人薪酬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第十六条 按本制度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再从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另行领取任何工资性补贴和其他福利津贴,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
或经公司同意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
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
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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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薪酬调整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
着公司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保持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
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经营业绩状况;
(四) 公司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五)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国资委有关政策,需要进行薪酬调整的其
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需按照本制度第六条
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遵照国资监管相关
规定执行。
第六节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津贴:
(一)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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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四) 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
的;
(五)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 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
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七) 不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责的;
(八)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
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
回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
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
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
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节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任何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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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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