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9 证券简称:华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1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395 号),同意四川华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为 7,262,135 股,发行价格为 133.90 元/
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72,399,876.50 元,扣除承
销 费 用 人 民 币 2,333,759.70 元 ( 含 增 值 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资费用、证券登记费用等发行费用 3,586,942.76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968,812,933.74 元。前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并经信永中和会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验 , 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 出 具 了
“XYZH/2026CDAA3B0652 号”
《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会同保
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6 年 5 月 2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余额 用途
四川华丰科 兴业银行股份
补充流动资
技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绵阳 431130100100503423 97,006.61
金项目
公司 分行
四川华丰科 中国建设银行 通讯连接器
技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51050165863609004680 0 研发能力升
公司 绵阳分行 级项目
四川华丰科 招商银行股份
高速线模组
技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绵阳 128904479110001 0
扩产项目
公司 分行
四川华丰科 中国工商银行 防务连接器
技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2308412329100349668 0 基地建设及
公司 绵阳分行 扩能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保荐人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
下:
甲方: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说明:甲方是实
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
则上市公司为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
司及该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
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
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鹏、丁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及甲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
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