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2 证券简称:博深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4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4日14:30
(2)会议召开地点: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403号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继新先生
(6)会议通知: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2026-023)。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6 人,代表股份 163,746,24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1.08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61,986,54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0.74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4 人,代表股份 1,759,7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34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5 人,代表股份 1,760,15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4 人,代表股份 1,759,7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34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512,3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65%;
反对 1,200,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3%;弃权
总数的 0.02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26,26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68.2209%;弃权 3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05%。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626,3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61%;
反对 1,087,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44%;弃权
总数的 0.0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40,26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61.8124%;弃权 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23%。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916,6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34%;
反对 769,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01%;弃权 5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30,56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31%。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965,2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30%;
反对 749,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5%;弃权 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79,16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23%。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615,1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2%;
反对 1,099,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3%;弃权
总数的 0.0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29,06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62.4487%;弃权 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2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指派皮雪莹、刘怡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
东会,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