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于 2026 年 6 月 4 日在三亚召开。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指派律师
见证本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审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
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会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
项。
经审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通知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发布。公司发出通
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6 月 4 日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6 月 4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4 日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4 日 9:15 至 2026 年 6 月 4 日 15:00。
现场会议地点为: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落笔洞路 53 号君和君泰一期 1D 幢
和悦楼 6 层会议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股份 297,125,77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1,147,580,518 股的 25.8915%。
(1)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
表股份 290,812,86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1,147,580,518 股的 25.3414 %。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7 人,代表股份 6,312,906 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 1,147,580,518 股的 0.5501%。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查,本次临时股东会没有新提案。
四、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
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借款展期暨
公司继续为其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294,817,26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231 %;2,102,206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7075 %;206,3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94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4,140,24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4.2023 %;2,102,206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2.5987 %;206,3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1991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
股东会通过的决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6 月 4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此页无正文,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岱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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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王 蕾 梁家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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