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2 证券简称:宏昌电子 公告编号:2026-023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1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1 - 2026/6/12 2026/6/1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3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34,078,50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011,177.64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1 - 2026/6/12 2026/6/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 Epoxy Base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广州宏仁电子工业有限
公 司、 聚 丰 投资 有 限 公司 ( NEWFAME INVESTMENT LIMITED )、 CRESCENT UNION
LIMITED 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
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
个人持有的本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有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
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35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
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35 元。若“沪股通”投资者涉及享受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
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执行。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
人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2266156 转 4212、4211
特此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