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26-036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金诺”)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6 年 04 月 10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的议案》,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就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为促进公
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西
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川金诺化工”)、全资子公司云南新盛海国际贸易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海”)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10,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最
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在上述授信额度下,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
新盛海提供不超过 140,000 万元的担保(含新增担保、存量担保到期续保),担保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其余 70,000 万元为信用授信,无须提供担
保。
申请授信的有效期自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
止。授信额度、授信期限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对子公司担保
额度可在被担保公司之间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如担保方式与上述情形存在变化的,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另行审议。
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黄海先生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资金使用需求,在上
述授信、担保额度范围内,决定授信及担保的具体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贷款金
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授信品种、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并全权代表公司及子公司签
署上述授信及担保额度内的一切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协议、借款协议、保函、信用证、
抵押协议、质押协议、保证协议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公司及子公
司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6-010)。
二、 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广西川金诺化工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
通银行”)申请授信事宜,与交通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由公司为广西川金诺化工提供最
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
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注册资 公司持
成立 法定代
名称 本(万 股比例 经营范围
日期 表人
元)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广西川 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
金诺化 2017 年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
刘甍 55,396 93.64
工有限 5月9日 许可类化工产品);化肥销售;轻质建筑材
公司 料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建筑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总资产 2,120,531,157.60 2,047,747,206.44
广西川金
总负债 1,046,209,832.29 990,834,055.06
诺化工有
净资产 1,074,321,325.31 1,056,913,151.38
限公司
营业收入 635,605,669.46 2,639,514,369.04
营业利润 20,922,329.92 387,472,859.53
净利润 19,266,909.33 348,324,859.76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
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
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
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
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
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本合同约定的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
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列明的任一项、多项业务或其
他名称的业务。
双方在主合同(包括主合同下额度使用申请书和/或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署的其他名称的文
件,额度使用申请书和其他名称的文件在本合同中合称“额度使用申请书”,下同)中具体约
定。
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最高额保证的,主合同的额度是否可以循环使用、额度的用途、每次
使用额度时的具体用途以及授信期限等均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中具体约定。在本合
同约定的期间内发生的主债权均受本合同担保。
日”)确定。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全部授信额度的,取消全部授信额度之日为主债权确定日。
主债权确定日当日及之前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
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本合
同保证的范围。
主债权的发生指债权人发放贷款、融资款、透支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
或备用信用证。
额,均不影响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
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
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
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
日为准。
对本合同签订后将签署的主合同,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订主合同无需通知保证
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将自行联系债务人提供相关文件。
履行期限、利率及其他条款,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但是,无论主合同发生何种变化,保证人对发生在约定期间内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
权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付款或清偿不应被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被解除,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
责任。
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对于转移后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否向债务加入方主张权利或部分/全部放弃对债务加入方所享有的权利,保证人均应对本合同
约定的主债权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总额(被担保的实际贷款余额)约为 72,699.69 万
元,实际发生额占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4.91%,全部为公司对并
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也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