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6-069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
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
定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充分考虑公司发展阶段、发展目
标、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等实际情况以
及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合理的回报规划与
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
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期战略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情况、发
展目标、现金流量、股东意愿等,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高效的分红回报
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及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
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具
体条件为:
持续经营;
(三)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
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
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
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
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则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
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
红预案: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到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前述“三、未来三
年(2026 年-2028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之(五)现金分红比例”相关规定的,董
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
举措、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
审议。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
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
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
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
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
亦同。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