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
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全部
股票期权,公司董事会将前述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
分配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7 人调整为 36 人,拟首次授予
的股票期权总量不变。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
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
法、合规,调整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
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授予日)进行审核,认为:
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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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6 月 3 日,并同意以人民币 36.22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 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2.10 万份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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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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