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百集团: 东百集团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3 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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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天衡福顾字第 0006-02 号
致: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天衡律师”或“本所律师”或“经办律
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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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关于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相关公告文件、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
《公司章程》)及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
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
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
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
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
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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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次会议的决议。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3 日 14 时 00 分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
路 88 号东百大厦 25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林建兴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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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 人,代表股份 478,415,699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55.0000%。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表决的股东 655 人,代表股份 5,95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847%。合并统
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61 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84,371,7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6847%。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6 年 5 月 27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
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
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公司委托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
会议审议的议案(三)、议案(四)、议案(七)、议案(八)、议案(十)、议案(十
一)、议案(十二)、议案(十三)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一)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83,525,9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8,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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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483,516,5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3,526,3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3,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3,514,5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3,565,6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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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公司 2026 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0,803,8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3,479,5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2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3,517,7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3,514,5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6,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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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3,534,3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关于转让福建烜达丰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3,502,3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2,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1,331,7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481,179,35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481,190,1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经累积投票,本次会议选举施文义先生、林建兴先生和李毅先生为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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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十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1,319,0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481,192,20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481,187,0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经累积投票,本次会议选举张榕女士、朱霖女士和李茂良先生为公
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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