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进展暨签订马来西亚土地买卖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3 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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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6-050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进展暨签订马来西亚土地买卖协议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投资进展主要内容提示:
控股子公司 TRILIGHT OPTICS (MALAYSIA) SDN. BHD.(钧恒科技(马来西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来钧恒”)与 YEW LEAN FOUNDRY & CO SDN.BHD.签订了
《土地买卖协议》。马来钧恒以自有资金 RM28,500,000(折合今日汇率换算约
人民币 4,881.77 万元)购买马来西亚威中县槟城州的工业地产,用于光模块项
目建设基地。本次购买的地产面积合计 25,543.404 平方米。
  一、对外投资事项概述
  (一)基本情况
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及孙公司的议案》。根据公
司业务发展需要,为扩展新的业务领域,公司与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武汉钧恒”)共同投资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计划
总投资额人民币2亿元,公司投资比例70%,武汉钧恒投资比例30%,投资计划分
期执行,首期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A公司的设立最终目的是由A公司100%出资在
马来西亚投资境外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马来西亚B公司作为公司光通
信业务的海外生产基地,从事光通信产品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具
体内容详见2024年7月1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
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及孙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SINGAPORE(ACRA)签发的注
册 登 记 证 明 文 件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24 年 11 月 1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
构颁发的《营业执照》。具体内容详见 2025年2月1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议》,具体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控股公司对外投资进展暨签订马来西亚土地买卖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更正后)》(公告编号:2025-116)。
   (二)审议程序
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
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及孙公司的议案》。后续投资安排,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在本次计划总投资额度内,根据境
外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决定。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
编号:2024-049)。
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及孙公司的议案》。具体情况详
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投资额度内,根据境外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三)对外投资的进展情况
地买卖协议》。
   合同签约地:马来西亚槟城州威中县
   (四)其他说明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同签署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TRILIGHT OPTICS (MALAYSIA) SDN. BHD.
   公司注册号码:202501003838(1605251? K)
   注册地址:No.8,2nd Floor, Jalan Betik Manis,Taman Betik Manis,14000
Bukit Mertajam, Pulau Pinang
   (二)YEW LEAN FOUNDRY & CO SDN.BHD.
    公司注册号码:197601002136(28131? K)
   营业地址:Tingkat 3, Lot 3066, Jalan Datuk Sulaiman,Sungai Penchala,
   (三)其他说明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于 2026 年 6 月 3 日签订
   (一)合同主体
   卖方:YEW LEAN FOUNDRY & CO SDN.BHD.
   买方:TRILIGHT OPTICS (MALAYSIA) SDN. BHD.
   (二)先决条件
  (1)于本协议签署后,卖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及开支,向槟城发展机构
(“PDC”)申请取得其同意(“PDC 同意”)。
  (2)倘因任何非归因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卖方未能于本协议日期起
三(3)个月内取得 PDC 同意,则双方应自动且无条件将上述期限延长两(2)个月,
以便卖方取得该同意。
  (3)如 PDC 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拒绝该同意申请,买方有权选择:
    (a)给予卖方延长期一个(1)月或双方另行同意的期限,以对 PDC 的决定
  提出上诉;或
    (b)根据下文第 3.5 条终止本协议。
  (4)如 PDC 同意获批但附带条件、修改或变更,而该等条件、修改或变更
对卖方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但不包括 PDC 征收的费用),卖方应在收到有条件批
准通知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向 PDC 提出上诉,请求豁免相关条件。若该上诉被
驳回,或自提交上诉之日起两(2)个月内 PDC 未作出回应,则该批准应视为不构
成有效批准,即视为未获批准或未满足相关条件。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终止本
协议,定金应依照下文第 3.4 条处理,本协议即刻作废且无效,双方均不得就本
协议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但不影响任何既有违约责任。
  (5)卖方应在收到 PDC 同意之日起三(3)日内,将该同意书的经认证真实副
本提交予买方律师。
  (1)在买方律师收到 PDC 同意后,买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及开支,向州政府
申请取得该物业的外国人购买许可(“外国人购买许可”)。
  (2)如因任何非归因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买方未能于本协议日期起
三(3)个月内取得外国人购买许可,则双方应自动且无条件将该期限延长两(2)
个月,以便买方取得该许可。
 (3)如州政府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拒绝该申请,卖方有权选择:
   (a)给予买方一个(1)月或双方另行同意的期限,以对州政府的决定提出
 上诉;或
   (b)根据下文第 3.5 条终止本协议。
 (4)买方应在收到外国人购买许可之日起三(3)日内,将该许可的经认证真
实副本提交予卖方律师。
 (1)卖方应于收到买方律师转交的外国人购买许可经认证真实副本之日起
十四(14)日内,自行承担费用向州政府申请取得该物业的转让同意(“州政府转
让同意”)。
 (2)卖方应于其律师收到外国人购买许可之日起三(3)个月内取得州政府转
让同意。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取得,该期限应自动延长两(2)个月,以便卖方取
得该同意。
 (3)如州政府在任何时间拒绝卖方的申请,买方有权选择:
   (a)给予卖方一个(1)月或双方同意的期限以提出上诉;或
   (b)根据第 3.5 条终止本协议。
 (4)卖方应在收到州政府转让同意之日起三(3)日内,将该同意的经认证真
实副本交付予买方或其律师。
止本协议,且卖方应在买方提出要求之日起十四(14)日内,将买方已支付的所有
款项全额退还(不计利息),本协议其后即视为无效。双方应提供一切必要资料及
文件,并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必要行为,以申请 PDC 同意、外国人购买许可及州
政府转让同意。为免生疑问,凡由卖方律师及/或买方律师以保管人身份持有之
任何款项,于本协议终止后,须在十四(14)日内直接退还予买方,而无需取得卖
方之任何进一步同意。
当所有先决条件已完成,并且买方律师已收到 PDC 同意、外国人购买许可及州
政府转让同意之正本之日,称为“先决条件达成日”。
 (三)购买价款
 (1)定金为购买价的百分之十(10%),即马来西亚令吉 RM2,850,000,并应
作为定金及购买价的部分付款,支付方式如下:
   (a)定金中的诚意金,即购买价的百分之二(2%),相等于马来西亚令吉
 RM570,000,已于本协议签署前支付予卖方律师作为托管人。卖方特此授权
 卖方律师于本协议先决条件达成日(UnconditionalDate)后,将该诚意订金
 发放予卖方,而卖方亦特此确认已收到该款项。
   (b)作为余额定金的一部分,即购买价的百分之五(5%),相等于马来西亚
 令吉 RM1,425,000,应于本协议日期起七(7)日内支付予卖方律师作为托管人。
 卖方在此授权其律师于本协议先决条件达成日后,将该余额定金释放予卖方。
   (c)余额定金的最后部分,即购买价的百分之三(3%),相等于马来西亚令
 吉 RM855,000,作为房地产收益税(RPGT)预扣款,现已支付予买方律师作为
 托管人。该款项须继续由买方律师以保管人身份持有,并不得发放,除非依
 据本协议第 9 条之规定处理。
 (2)购价余额为购买价的百分之九十(90%),即马来西亚令吉 RM25,650,000,
应于买方律师收到槟城发展机构同意转让、外国人购买许可以及州政府转让同意
的日期起三(3)个月内,支付予卖方律师作为托管人。
长期完成期限的最后一天。卖方亦同意买方自动获得上述付款期限的一(1)个月
延长期,但前提是买方须就未付余额价款按年利率百分之六(6%)向卖方支付逾期
付款罚金,该罚金按日计算,自完成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直至买方全数付清
未付的购房余额价款予卖方或卖方律师之日为止。如买方在上述情况下仍未履行
付款义务,本买卖协议应予以终止,且卖方有权没收买方已支付的定金。
或卖方律师实际收到之日,应视为对买方的充分清偿,并视为卖方已于该等款项
被其或其律师收取之日收到该等款项:
 (1)如以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则须待该支票或银行本票在卖方或卖方律
师账户内成功清算后,方视为已完成付款;或
 (2)如以网上转账方式支付,则自卖方或卖方律师收到确认该款项已被记
入其账户的入账通知或类似证明文件之日起视为已付款,惟前提是该购房余额价
款确已实际存入或划入卖方或卖方律师账户。
 (四)买方违约
条规定时间内支付购房余额价款,而卖方已履行其义务,则:
   (a)卖方有权没收定金作为约定的违约赔偿;
   (b)除定金外,卖方应将买方已支付的其他款项无息退还买方,但买方
 须同时履行第(c)条及(d)条的义务;
   (c)买方须同时将已收到的所有文件(包括地契或原始产权文件、承诺
 及确认文件等)一并返还卖方,并确保卖方权益完整无损;
   (d)买方须立即自行承担费用撤销私人冻结令(如有),并由买方律师于
 五(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律师提供土地局撤销证明;
   (e)如物业已交付空置产权,买方须同时将该物业恢复并交还卖方,费
 用由买方承担,且须保持原交付状态(合理损耗除外)。
卖方可自由出售或处置该物业,无需再向买方提供优先购买权。
 (五)卖方违约
则双方同意买方可选择以下救济:
   (a)要求强制履行本协议并索赔因此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救济;或
   (b)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卖方须于收到要求之日起十四(14)日内,
 将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定金)无息退还,并另支付等同于定金金额的
 款项作为赔偿,但买方须履行第(c)条及(d)条的义务;
   (c)买方须返还所有文件(包括地契或原始产权文件及相关承诺),并确
 保卖方权益完整;
   (d)买方须撤销私人冻结令(如有),并由买方律师在五(5)个工作日内
 提交撤销证明;
   (e)如物业已交付空置产权,买方须将物业以原状(合理损耗除外)交还
 卖方。
自由处置该物业,无需向买方提供任何进一步权利。
 (六)生效日期
 本协议自本协议日期起生效,不论双方实际签署本协议之日期是否不同。
 (七)物业详情
 租赁期限:60 年,租赁期限将于 2042 年 10 月 3 日届满
 面积:13,352.5336 平方米
 土地用途类别:“Perusahaan/Perindustrian”工业用途
 租赁期限:60 年,租赁期限将于 2044 年 4 月 13 日届满
 面积:12,190.8704 平方米
 土地用途类别:“Perusahaan/Perindustrian”工业用途
  四、合同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在马来西亚购买土地投资建设光模块生产基地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是公司落实、完善国际化战略发展布局、推动市场影响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
一步增强全球市场竞争力,提升公司行业地位。
 本次购买土地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五、后续事项及风险提示
 公司后续将正常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受马来西亚有关部门审
批手续、马来西亚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存
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将在对风险因素充分认识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策略、管理措施加强风
险管控,进一步加强对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土地买卖协议》。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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