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自控: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3 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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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98 号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th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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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98 号
致: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贵公
司 董 事 会 召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江
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
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贵公司联系
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
说明了在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3日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工业园珠江
路北、银山路东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
贵公司董事长钟志辉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3日的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
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
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73人,代表股份253,427,797股,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008%。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合
计272人,代表股份85,970,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08%。
  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1,85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3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401,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53%;反对978,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86%;弃权5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1%。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情形,作为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的股东或
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1,85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5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401,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53%;反对930,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9%;弃权6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8%。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情形,作为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的股东或
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1,85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3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401,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53%;反对978,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86%;弃权5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1%。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情形,作为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的股东或
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
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
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郑   超
                                黄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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