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具备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限售期、归属
条件、归属比例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的情形。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
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
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