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检科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首次授权日)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3 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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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 2026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至授权日)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及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权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不
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
至授权日)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
符。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6 月 2 日为首次授权日,以 25.63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81 万份股票期权。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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