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2026年第2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
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安徽德力日用玻
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6 年第 2 次专门会议。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
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仅
涉及减少发行数量、募集资金上限,其他内容不变,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
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股东利益,有利于提升
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修订,仅涉及减少发行
数量、募集资金上限等相关数据调整,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订后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
综合考虑了公司具体情况,符合公司及股东长远发展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
订稿)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修订,仅
涉及减少发行数量、募集资金上限等相关数据调整,仍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德力日用玻璃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
订稿)》详细说明了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方案实施的
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
展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修订,仅涉及减少发行数量、募集资金上限等相关数据调整,仍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德力日
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三次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有利于
投资者了解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修订,仅涉及减少发行数量、募集资金上限等相关数据调整,仍符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相关
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
相关主体出具了承诺保证履行,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
六、《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之附条件
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系因本次发行方案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上
限拟作调整而签署,补充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
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联交易价格和定价方式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进行审
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调整,并同意将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签名:
刘永伟 王文兵 高利芳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