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意电影: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3 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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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意电影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儒意电影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
资行为,建立科学决策与风险管控机制,保障资金安全与合规运作,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儒意电影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公司参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
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
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严禁违规操作;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以风险可控为前提,量力而行,不得影响主营业务
正常开展;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兼顾流动性与收益性,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
券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
围内进行证券投资。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审批
权限做如下规定: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未达到上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是公司的证券投资决策机构或决策人
员。
  第九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人作为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
人,具体负责组织审议需报送公司管理层的投资方案以及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
处置。其他相关各部门的负责人为相关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对战略投资部报送的投
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会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为证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规划和市场情况制定相应证券投资计划;
 (二)负责投资标的筛选、市场调研、尽职调查与可行性论证,提交决策机构
审议;
 (三)负责证券投资实施、账户日常管理、交易合规执行,建立证券投资台账;
 (四)建立投后动态监控机制,跟踪标的价格波动、基本面变化,定期对证券
投资组合的价值变化进行跟踪分析,核算投资盈亏并编制证券投资报告,及时上报
风险预警、止损止盈建议;
 (五)负责完整保管投资合同、审批文件、交易凭证等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的资金与账务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严格审核投资资金来源的合规性,确认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二)根据审批文件及时办理资金划转、拨付与清算工作;
 (三)建立证券投资资金使用台账,完成相关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工作;
 (四)定期与交易机构、托管机构对账,确保账实、账账、账证相符;
 (五)配合内审、监管及中介机构开展核查、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证券投资的法律合规管控,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及审核各类证券投资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
 (二)必要时对证券投资出具法律合规意见,识别法律风险并提出防控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与合规
报备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就
相关证券投资事宜提请董事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二)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达到披露标准的证券投
资事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建立证券投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台账,做好内幕信息管控、保密管理
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的监督,至少每半年应对证券投
资项目进行核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调研、洽谈、评估、实施证券投资
项目时,由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工作失职,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
将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
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项目可由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战略投资部
发起立项。战略投资部收到立项提议后,开展初步核查,重点核查项目合规性、
与主营业务匹配度、资金需求及风险等级,形成初步立项意见后报总经理初审。
 第十八条     项目初审通过后,战略投资部牵头负责组织尽职调查,搜集项目
相关资料,并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根据尽职调查的结论向管理层提交投资
建议书。必要时,战略投资部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明确
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期限、资金来源、收益测算、风险分析及应对预案等
核心内容,供投资决策参考。
 第十九条     管理层对战略投资部报送的投资建议书进行分析和研究,将符合
投资要求的项目按证券投资决策权限的要求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
策。涉及关联交易的证券投资项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需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
度,审议程序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监管规则要求。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项目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由战略投资部组
织实施,并由战略投资部牵头负责项目后续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风险防范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
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确保证券投资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
管理人相互独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
                                 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三条     证券投资必须通过专用证券投资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证券
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证券投资账户、使用其他
投资账户、账外投资。严禁以个人名义从证券投资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严禁从
证券投资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部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交易执行工作,严格按照审批通
过的投资方案执行操作,不得擅自变更投资品种、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投资策
略等核心内容。同时及时跟进证券投资的进展及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
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
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投资资金拨付严格依据完整审批流程执行,财务部凭正式审批
流程办理资金划转,全程留存资金流转记录,严禁无审批、超审批拨付资金,严
禁截留、挪用投资资金。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严格执行投资额度管控,战略投资部只能在总经理、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证券投资具体运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严格防控市场风险,坚持分散投资原则,合理配置不同品
类、不同标的、不同期限的投资产品,避免单一标的、单一行业过度集中持仓,
并严格执行止损机制。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
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事项达到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的,
公司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
金来源等;
 (二)审议程序;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
况,披露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指引或要求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
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
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证券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
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
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战略投资部报告,战略投资部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亦同。
                       儒意电影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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