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德力日用
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调整公
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
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仅涉及减少发行数量、募集资金
上限,其他内容不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修订,仅涉及减少发
行数量、募集资金上限等相关数据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
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具体情
况,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
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修订,
仅涉及减少发行数量、募集资金上限等相关数据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
了公司具体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方案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
及股东的长远利益。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
次修订稿)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修订,仅涉及减少发行数量、募集资金上限等相关数据调整,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将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有利
于公司实现长期稳定经营,有助于公司的业务平稳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修订,仅涉及减少发行数量、募集资金上限等相关数据调整,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符合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
相应需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意见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之附条件
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系因本次发行方案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上
限拟作调整而签署,补充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发行后,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
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所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所履行的审议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的理由
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调整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本次发行尚需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调
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审计委员会:
王文兵 高利芳 卫树云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