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测股份: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3 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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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56     证券简称:高测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7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和案件二法院均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
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和案件二均为原告。
  ? 涉案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为 72,956,000.00 元及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案
件二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97,400,000.00 元及违约金等其他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中均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
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
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公司就与扬州鹏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以扬州鹏飞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宏辉能源有限公司、双鹏新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为
被告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的通知(案号:
         (2026)鲁0214民初9754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
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公司就与双鹏新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以双鹏
新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为被告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
日收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案号:(2026)鲁0214民初9755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原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崇盛路 66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940138810
  法定代表人:张顼
  被告:扬州鹏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洞庭湖路 99-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MACE8FKC19
  法定代表人:杜建桥
  被告:扬州宏辉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洞庭湖路 50 号-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MAEPBXNG2H
  法定代表人:杜建桥
  被告:双鹏新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利港街道双良路 15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CB884W1W
  法定代表人:王祥海
  原告与被告扬州鹏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鹏飞公司”)为业
务合作伙伴关系,原告向被告公司供应切片机、截磨机等设备,截至起诉日,被
告仍欠付原告货款 72,956,000 元。
  另查,被告双鹏新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原为被告扬州鹏飞公司唯一股
东,在原告与被告扬州鹏飞公司债权债务发生期间,扬州鹏飞公司股东由双鹏新
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变更为扬州宏辉能源有限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双鹏新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被告扬州宏辉能源有限
公司应对被告扬州鹏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判令被告扬州鹏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欠款 72,956,000 元。
   (2)判令被告扬州鹏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具体:以
为基数,自 2023 年 11 月 1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3)判令被告扬州宏辉能源有限公司、双鹏新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就被告扬州鹏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二)案件二
   原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崇盛路 66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940138810
   法定代表人:张顼
   被告:双鹏新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利港街道双良路 15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CB884W1W
   法定代表人:王祥海
   原告与被告双鹏新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为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原告向
被告公司供应切片机等设备,截至起诉日,被告仍欠付原告货款 97,400,000 元。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 97,400,00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 97,4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8 月 2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标准计算。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已就上述案件根据涉案金额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公司已依据《企业
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本着谨慎性原则,针对案件一和案件二
涉及应收账款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根据后续诉讼进展情况及对应收账款预计
可回收性的判断,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若
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收回,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继续计提坏账准备,
可能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
中均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造成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
  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正当举
措,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的进展并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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