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山科智能
股票代码:30089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郁丰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山头 47 号山科智慧园 B 座 6 楼 60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山头 47 号山科智慧园 B 座 6 楼 602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 年 6 月 3 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科智能”)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李郁丰、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 指
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晟捷投资 指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晟盈投资 指 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上市公司、山科智能 指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临昭投资、受让方 指 嘉兴临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协议转让股份导致其持股数量减少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李郁丰、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州晟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临昭投资签署的《股
份转让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准则 15 号》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
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李郁丰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123197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企业名称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山头47号山科智慧园B座6楼601
出资额 1,027.95 万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钱炳炯、岑腾云、季永聪、王雪洲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15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MA27WGG58F
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
经营范围 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
服务)
企业名称 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山头47号山科智慧园B座6楼602
出资额 245.85 万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钱炳炯、岑腾云、季永聪、王雪洲
成立日期 2016 年 12 月 22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MA280WCA3Y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
经营范围
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员情况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在上市公司担任的职务
钱炳炯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男 中国 董事长
岑腾云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男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季永聪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男 中国 董事、总经理
王雪洲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男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在上市公司担任的职务
钱炳炯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男 中国 董事长
岑腾云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男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季永聪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男 中国 董事、总经理
王雪洲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男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任职人员姓名 任职单位名称 担任职务
钱炳炯 密码子(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全心泉意(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岑腾云
杭州广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杭州山海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季永聪
泉州市水务水表检验有限公司 董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李郁丰先生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晟捷投资和晟盈投资为公司股东钱炳
炯、岑腾云、季永聪、王雪洲控制的持股平台,李郁丰先生与晟捷投资、晟盈投
资无关联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同时引
入认可公司长期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
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增加或减少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3,589,41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3,792,41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李郁丰、晟捷投资、晟盈投资将持有的山科智能股份 9,797,0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占
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5.03%)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临昭投资。
嘉兴临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临昌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海
南临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临芯”),海南临芯的控股股东为上海临芯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临芯”)。临昭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临芯。因此,临昌
投资与临昭投资受同一主体上海临芯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两者构成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的持股比例变化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占总股本 占剔除购 占总股本 占剔除回购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 专户后股 持股数量(股) 比 专户后总股
例 本比例 例 本比例
李郁丰 11,753,540.00 6.00% 6.04% 9,713,540.00 4.96% 4.99%
晟捷投资 10,094,161.00 5.15% 5.18% 3,494,161.00 1.78% 1.79%
晟盈投资 1,741,713.00 0.89% 0.89% 584,713.00 0.30% 0.30%
临昭投资 - - 9,797,000.00 5.00% 5.03%
临昌投资 9,847,691.00 5.03% 5.06% 9,847,691.00 5.03% 5.06%
合计 23,589,414.00 17.07% 17.17% 23,589,414.00 17.07% 17.17%
注:以上比例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股份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为保证协议内容完整性,条款序号采用协议原文序号。
本《关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A. 【李郁丰】,一名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330123197004******】
(“转让方一”);
B.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MA27WGG58F】,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山
头 47 号山科智慧园 B 座 6 楼 601】(“转让方二”);
C. 【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MA280WCA3Y】,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嵩山
头 47 号山科智慧园 B 座 6 座 602】(“转让方三”);
(以上转让方一、转让方二、转让方三合称“转让方”)
D. 【嘉兴临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402MAC8DN7X4D】,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
江路 1856 号基金小镇 1 号楼 194 室-36(自主申报)】(“受让方”);
E. 【 海 南 临 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 为 受 让 方 的 普 通 合 伙 人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60108MAA970BK50】,注册地址为【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亚太金融小镇南 11 号楼 12 区
在本协议中,转让方、受让方以下分别称为“一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合称“交易双方”
或“各方”。
序言
鉴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标的公司”、“上市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
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
转让方 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本次转让数量(股) 转让比例
转让方一 李郁丰 11,753,540.00 6.00% 2,040,000.00 1.04%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
转让方二 10,094,161.00 5.15% 6,600,000.00 3.37%
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
转让方三 1,741,713.00 0.89% 1,157,000.00 0.59%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23,589,414.00 12.04% 9,797,000.00 5.00%
为此,本着平等、互利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各方经过友好谈判和协商,现就本次交易事
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信守。
第一章 定义
第 1.1 条 定义
第 1.2 条 解释
第二章 本次交易及转让价款
第 2.1 条 本次交易
转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份连同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利义
务,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自转让方处受让标的股份连同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利
义务。转让方同意转让的数量及比例如下:
转让方 姓名 本次转让数量(股) 转让比例
转让方一 李郁丰 2,040,000.00 1.04%
转让方二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600,000.00 3.37%
转让方三 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57,000.00 0.59%
合计 9,797,000.00 5.00%
第 2.2 条 转让价款
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14.86】元(“转让价格”),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
总额为【145,583,420.00】元(“转让价款”)。其中,转让方一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
【30,314,400.00】元,转让方二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98,076,000.00】元,转让方三
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17,193,020.00】元。
第三章 付款与交割
第 3.1 条转让价款的支付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按照如下约定进行支付:
(1)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海南临芯向转让方二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账户支付人民币 500 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诚意金。
(2)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
易价款的 35%(“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50,954,197.00】元(大写:【伍仟零
玖拾伍万肆仟壹佰玖拾柒元整】)。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条件如下:
明》。
具体向转让方支付的价款如下:
转让方 转让方姓名 支付价款(元)
转让方一 李郁丰 10,610,040.00
转让方二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326,600.00
转让方三 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017,557.00
合计 50,954,197.00
转让方足额收到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后,转让方二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应在收到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海南临芯原路退还的全部诚意金及银
行已经就此支付的利息或其他收益(如有)。
若经各方书面确认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条件未能在 2026 年 7 月 10 日前满足或被
转让方豁免,海南临芯同意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即本次交易价款的 35%,人
民币【50,954,197.00】元)对应的利息作为补偿金,利息按照 2026 年 6 月中国银行公布的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及自 2026 年 7 月 11 日起至受让方实际向转让方支付第一
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的天数进行计算。但无论如何,若因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条件最
终未能满足或豁免而导致本次交易终止,海南临芯、受让方向转让方于本协议项下合计承担
的补偿金、违约金不应超过 500 万元。
特别地,若非因受让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业协会反馈导致审批时间延长、基金业
协会客观原因导致审批未能通过等)导致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条件未能在 2026 年 7 月
(2)本次交易取得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为免异议,确认意见书确认的允许转让
的股份数量应为标的股份数量)且海南临芯已经收到转让方二账户原路退还的全部诚意金及银
行已经就此支付的利息或其他收益(如有)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
户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 40%(“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58,233,368.00】元(大
写:【伍仟捌佰贰拾叁万叁仟叁佰陆拾捌元整】)。具体向转让方支付的价款如下:
转让方 转让方姓名 支付价款(元)
转让方一 李郁丰 12,125,760.00
转让方二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9,230,400.00
转让方三 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877,208.00
合计 58,233,368.00
若交易所、中登等监管机构不同意本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未出具股份转让协议确认意见
书、未同意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或本协议解除、终止,则接获相关文件或转让方得知无法
取得上述批准或合规性确认之日或本协议解除、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当全额返
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本金及其存放在银行账户产生的相应利息
(3)在标的股份完成交割手续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
本次交易价款的 25%(“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36,395,855.00】元(大写:【叁
仟陆佰叁拾玖万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整】)。
转让方 转让方姓名 支付价款(元)
转让方一 李郁丰 7,578,600.00
转让方二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519,000.00
转让方三 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298,255.00
合计 36,395,855.00
转让方的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及受让方的付款账户信息,详见本协议附录一。
第 3.2 条 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第 3.1 条支付任一转让价款的义务应以下列事项全部得以满足或被受让
方书面豁免为先决条件(“付款先决条件”):
(1)本协议已签署并生效;
(2)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任一转让价款支付日,上市公司未发生任何事项以致对标的集团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第 3.3 条 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共
同向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申请。
第 3.4 条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转让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本次交易涉及的所得税申报事项,
并在下列条件均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申请,确保尽快完成纳税:
(1)受让方足额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和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
(2)获得交易所对本次交易的合规性确认书;
在转让方按照上述约定履行所得税缴纳义务后【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共同在中证
登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的相关手续。
受让方自交割日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的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第四章 转让方的义务
第五章 受让方的义务
第六章 陈述与保证
第七章 过渡期安排
第 7.1 条 过渡期承诺
(1)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当且应当促使标的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遵循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标的集团进行合法经营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标的集团章
程以及标的集团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不得损害标的集团以及
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2)过渡期内,转让方应且应当促使标的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标的集团正
常平稳运营和业务稳定,确保标的集团:
(i)以正常方式和以往惯例经营运作,继续维持标的集团与供应商、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
以确保标的集团经营和业务不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ii)保证组织机构和业务机构的完整,保持管理层、关键人员及销售、采购等经营团队的
稳定;
(iii)继续确保标的集团全部经营资产均处于正常运营和良好保养/修缮状态;
(iv)维持标的集团各项经营许可和资质持续有效。
(3)过渡期内,在遵守相关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若据一方所知,发生了任何:(i)导致
或可能导致其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或承诺;或(ii)对标的集团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事件或其他情况,一方应当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况通知另一方。
(4)过渡期内,在遵守相关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转让方应在标的集团履行以下义务和/
或从事以下行为前,就相关事项与受让方进行事先沟通协商:(i)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标的集团章程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提交标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进行审议的事项;(ii)其他可能对标的集团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 7.2 条 分红送股等事项
如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进行现金分红、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相关经济
和股份权益由受让方享有,标的股份的数量根据除权事项的结果相应调整,转让价格及转让价
款不因上市公司股价变动以及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进行调整。在标
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等情形,转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相应派送的
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一并过户给受让方,受让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股份支付任何对价。
如受让方取得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应由转让方等额补偿给
受让方,或者由受让方从待支付的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现金分红金额,具体方式由受让
方届时确认。
第八章 标的公司治理
各方同意,在遵守相关证券监管规则及标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对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以下调整:
(1)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受让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董事,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由上述调整后的董事会予以聘任,转让方应通过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章程允许的方式,
积极配合和推进前述标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改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发出通知、召
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相关董事改选议案、就相关董事改选议案投赞成票等。
(2)上述调整安排,应当在受让方合计向转让方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 75%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启动,上市公司应召开董事会审议更换董事议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且上述调整
安排至迟应当在交割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因受让方原因、监管审核要求、工商变更登记
备案要求等非转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启动或完成的,则至迟应当在交割日后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章 费用
第十章 保密条款
第十一章 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 11.1 条 生效
各方同意,除另有约定的条款外,本协议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成立并生效:
(1)各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 11.2 条 变更
各方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均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文件并履行
各自内部程序、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同意(如需)后方能生效,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
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11.3 条 终止
各方同意,除法定情形外,本协议可通过以下方式终止:
(1)各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形式同意终止本协议并确定终止生效时间。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在交割日前(就本条第(ii)项而言,为在本协议生效前),受让方
有权(但无义务)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转让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i)本协议签署日后标的集团发生或出现重大不利影响事件;
(ii)标的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其面临退市风险;
(iii)转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误导性,
且在收到受让方要求其补救或整改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能完成补救或整改。
(3)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误导性,且
在收到转让方要求其补救或整改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能完成补救或整改,在交割日前,
转让方有权(但无义务)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受让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的,如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任意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且逾期超过十个工作
日的,转让方有权书面通知受让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如 2026 年 7 月 31 日前本次交易未能取得交易所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双方另行约
定是否延期。如双方未能就延期事宜达成一致的,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 11.4 条 终止的效力
(1)如本协议根据上述约定终止,各方应本着恢复原状的原则,签署必备文件及采取行动或
应其他方的合理合法要求(该要求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签署必备文件或采取行动,协助另一
方恢复至本协议签署日之前的状态;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本协议根据协议第 11.3 条的情形终止,转让方应在本协议终
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及其已产生的银行利息。
(3)如本协议根据上述约定终止,则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本协议对任何一方均
不再具有约束力,但是第十章(保密条款)、第十二章(不可抗力)、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和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的规定及其他根据其性质应持续有效的条款除外。
(4)各方进一步明确,如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终止的,则守约一方仍有权向违约一方
追究违约责任。
(5)特别的,本协议由于基金备案原因终止的,后续事宜双方另行商议。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则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若一方违约,则守约一方(“守约方”)有权
书面通知违约方其对本协议的违约事项,违约方应在收到守约方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对其
违约事项予以补救或整改。如果该【30】日届满时违约方仍未对违约事项完成补救或整改,则
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果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已经明确表示(通过口头、书面或行为)
其将不履行本协议下的主要义务,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包括因不可抗力造成)已经致使各方
不能实现本协议的基本目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外,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赔偿其遭受的直接损失、责任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维护其
合法利益而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股份转让价款且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受让方应赔偿转让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转让方就
本次交易已缴纳的所得税,如有),且赔偿金额不得少于本次交易总价款的【10】%;如因转让
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未能生效、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未能顺利交割,转让方应赔偿受让方因此受
到的损失,且赔偿金额不得少于本次交易总价款的【10】%。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包括
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导致标的股份未能顺利交割的,转让方应将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及利息退还
受让方。
除。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十五章一般条款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
押、冻结等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郁丰、晟捷投资、晟盈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
存在股份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协议转让相关事项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股份过户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其他事项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
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内,除上述已披露的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外,李郁丰、晟
捷投资以及晟盈投资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郁丰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人(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郁丰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人(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人(签字):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浙江杭州
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山科智能 股票代码 300897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李郁丰;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
山头 47 号山科智慧园 B 座 6 楼
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通 601
讯地址
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
山头 47 号山科智慧园 B 座 6 楼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有□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变化
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是□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否为上市公司
否 实际控制人 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23,589,414.00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12.04%(未考虑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变动数量:减少 9,797,000.00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减少 5.00%(未考虑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来源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增持其在
持 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是□ 否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不适用
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
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 是□ 否□ 不适用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
得批准
是□ 否□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郁丰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人(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人(签字):